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17-12-20 00:00:00  发布人:ning  浏览量:7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指导。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理事长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督的责任。财会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集中管理基金会的一切财务收支,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对于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应当据实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1.业务活动成本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

2.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3.筹资费用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费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4.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四条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从捐赠收入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列支。基金会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第十六条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按照捐赠者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规定执行;由捐赠受益单位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及理事长审批后在基金会账户上开支。

第十七条  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做出年度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年度支出预算总额内的支出调整应由秘书长审议后报理事长审定,超出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的支出须经理事会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批准的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的办理程序:二十万元以下(不含二十万元)须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二十万元及以上还须经理事会审定。

第十九条  财务支出报销的规范

一、差旅费

1.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差旅费报销需提供:①出差审批单②发票③相关通知文件。

3.学校教职工因基金会工作需要出差,需先通过学校OA发起出差审批流程,学校的流程审批完后,还需填写基金会的出差审批单,报项目负责人及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二、会议费

1.会议费报销标准参照《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费报销需提供:①发票②会议审批及会议支出预算表③会议通知④会议代表签到簿或代表名册⑤会议费报销汇总表⑥饭店提供的会议支出明细单(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培训费

1.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等,合计上限控制数为550元/人﹒天

2.培训费报销需提供:①发票②培训通知(含培训日程)③培训代表签到簿或代表名册④饭店提供的培训支出明细单(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4.基金会举办的各类比赛支出参照培训费支出标准执行。

四、招待费

1.招待费报销标准参照《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2.招待费报销需提供:①发票②公函或邀请函③公务接待清单④餐饮场所提供餐费清单(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印刷费

印刷费报销需提供:①发票②印刷明细单(加盖发票专用章),明细单须注明每笔业务发生的时间、印刷内容及经办人签名③超过3万元(含)的印刷需提供双方合作协议。

六、办公用品(材料、图书、耗材)购置

1.办公用品(材料、图书、耗材)报销需提供:①发票;②采购明细单(加盖发票专用章),内容包括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2.大型商场、超市、书店等场所购物以收款时电脑打印卷式发票作为报销凭据(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规定,方可办理报销。不得换开手工发票或商品名称不详或数量单价不清的电脑打印发票。

3.网上购物须提供网上截屏的销货明细清单,销货单日期与发票日期应一致。

七、采购事项

1.采购事项包括:设备购置、家具购置、展览、策划等

2.采购规定按《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3.固定资产购置的报销时需提供:①发票②固定资产入库单(纳入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库进行管理)③协议、合同。

4.提供服务的报销需提供:①发票②协议、合同。

八、劳务费

1.劳务费包括:讲课费、咨询费(评审、论证、鉴定、评估、验收)等。

2.报销需提供:①发票②劳务费发放表(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金额、本人签名、开户行、卡号)③产生劳务费活动的相关会议通知或体现劳动成果的资料。

3.讲课费(税后)发放标准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7]51号)规定执行,标准如下: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4.咨询费发放标准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规定执行,标准如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①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②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③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④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会期

半天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超过两天

会议

按照本办法上述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按照本办法上述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上述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上述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通讯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上述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4.基金会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为主,可以适当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年初提出资金年度运作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

1. 对于20万元以下的资金运作,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由理事长安排资金使用。

2. 对于2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每次投资和运作均须理事会批准。

3. 基金会不得为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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